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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連他人未加密Wi-Fi,算是竊盜嗎?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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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9 08:36 
  • 文章人氣:480
  • 個人積分:996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一、前言

     

    最近有一個有趣的新聞

     

     

    [連別人家沒密碼WIFI犯竊盜罪?檢察官這麼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23736)

     

    提到有人見鄰居Wi-Fi未加密,就常常到人家門口用那個wifi上網,經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最後不起訴。

     

    新聞提到承辦檢察官劉偉誠認為,依據刑法竊盜罪章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屬動產;其中「其他能量」應於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另外提到Wi-Fi是透過電波傳送方式進行,性質上不屬於電能、熱能的範圍。

     

     

    二、向來實務見解

     

    過往在82 年 12 月 03 日,法務部(82)法檢字第 25580 號函就曾解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所稱之「電氣」其概念應與電業法所稱之『電能』相當,似未函括無線電波頻率」

     

    而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8 號審查結論也認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

     

    三、能量消長的問題

     

    法務部與高等法院的見解,站在罪刑法定主義的立場,沒有讓刑罰擴張文義範圍,有其見地。

     

    Wi-Fi作為一種傳輸工具,用的人多了,也難免會有塞車的問題,但是似乎很難說有「消長性質」,也就是很難把Wi-Fi想像成一個池子,裡面存有Wi-Fi,而你用了,我就「減少了」,確實與刑法講的「竊盜」或竊「取」能量,有所不同。

     

    筆者贊同這件地檢署的不起訴理由,主要在Wi-Fi沒有加密的情況下,其實也有可能是要提供給大家用,大方分享的意思,不能以此就認為有竊盜的故意。

     

    另外,這個新聞也讓筆者感嘆,生活中確實有大大小小的事情,會讓我們與他人有摩擦,但是,別人用你的Wi-Fi,那加密不讓他人使用,應該避免因他人共同使用而塞車的一種方法,在這件新聞中的告訴人卻為了Wi-Fi的使用塞車而讓他人吃上竊盜罪的官司,是原本鄰居就處得不好,或是另有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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