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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你怎麼蒐證(九)函詢資料—該注意的事情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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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9 08:36 
  • 文章人氣:811
  • 個人積分:996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接續上篇)

    https://hugolawyer.wordpress.com/2019/06/26/律師教你怎麼蒐證(八)函詢資料-基本認知/

     

     

    四、訴訟目的的確定

     

    透過函詢或函調,可以獲取不少有利的資料,但是有沒有要特別注意的事情呢?

     

    首先,要清楚知道自己的訴訟策略,函詢或函調的目的在哪裡,我們心裡是不是大概有一個底,知道函詢(調)的結果「可能」是什麼。倘若我們心裡一點底都沒有,風險就比較高。

     

    比方說,倘若我們對於所謂的「業界慣例」,都不是很確定,或這個「業界慣例」其實並不是很普遍,也就是根本不算是慣例,那請法院函詢回來,結果該單位回答並無此慣例,等於自己打自己的臉,那就非常尷尬了。

     

    因此,函詢(調)資料,不是為函詢而函詢,而是我們已經「大概知道答案是什麼」,再請法院或地檢署去問,會比較穩妥。

     

    五、待證事實要明確

     

    確立我們的函詢目的後,第二步就是請地檢署或法院函詢(調)資料。通常是寫一個「調查證據聲請狀」(當庭以言詞聲請也可以),聲請內容最重要的事,就是告訴法院「為什麼要函詢(調)」,也就是「待證事實」為何?法院或地檢署為何要大費周章行文去函詢或調取這個資料?與本件訴訟有何關係?能夠證明什麼事情?證明這件事情又跟本件有何關係?

     

    請不要以為這是廢話,或是資料「當然有用,調來再說」,訴訟中有些資料如果資料與待證事實牽連過遠,法院也不一定會前往調取或函詢。

     

    比方說,筆者就曾經遇過有人為了證明自己是一個誠實的人,訴訟中講話實在,請法院函詢里辦公室的里長,詢問鄉里間評價,這樣的要求當然法院就會認為沒有必要,畢竟法院看的是個案當中雙方就爭議的攻防證據,而不是去文給里長,就能評斷誰是誰非的。

     

    六、函詢答案不清楚或答非所問,可以補充詢問

     

    倘若回函答案模稜兩可,可以請法院再次函詢,請該機關回答更清楚些,或是針對更深入的問題,請該機關回答。

     

    當然,如果有些問題根本是已經到了專業鑑定事項,例如在工程糾紛裡,已經不是詢問「工程慣例」,而是就具體個案裡面,該工程的設計報酬是多少為合宜,而函詢建築師公會,那就已經到了鑑定的程度了。或像是請土木技師公會就個案具體的漏水原因作說明,那也是已經到了「鑑定」的程度,知識有價,使用者付費,就要先由聲請的訴訟一方當事人先墊鑑定費,最後由敗訴一方負擔。

     

    七、結論

     

    請地檢署或法院函詢(調)資料,,是常見的方式,能夠讓訴訟中呈現的資料更豐富、完整,但是請地檢署或法院函詢、函調資料,聲請前要先初步評估訴訟方向,確認對我方可能有利才聲請;而聲請時,必須清楚告訴法院、地檢署待證事實是什麼,以免法院、地檢署認為沒有調查必要而駁回;函詢(調)資料到院後,如果答案不清楚,可以聲請補充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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