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對方在及時通上說他16歲,可是實際年齡只有15歲,另外他說我有給他錢,但我實際上沒給他錢,到底法官跟檢察官要如何判斷。
1. 涉及與少女性交罪 且另有違反兒少條例問題 2.還是看被害人證詞 以及可以調查的相關資料 例如即時通訊內容 電話通聯 手機簡訊 或是有開房間汽車旅館的資訊等等綜合判斷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涉及與少女性交罪 且另有違反兒少條例問題 2.還是看被害人證詞 以及可以調查的 ... (恕刪)
1. 涉及與少女性交罪 且另有違反兒少條例問題 2.還是看被害人證詞 以及可以調查的 ... (恕刪)
所以在法官的認知上,到底會用15歲來判我還是16歲,另外我筆錄上我已承認了,筆錄也算是證據的一種吧?還有我在及時通上我友開玩笑說要給他錢,但我真的沒給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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