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台中西區調解委員會的信
說以前的一個同事跑去告我公然汙辱/毀謗
打去警察局了解以後
發現是因為我3年前在部落格打了這樣一段話:
真的是要被OOO氣死(OOO是他的名字)怎麼會有那麼自私的人阿!!!!!!!!台大的又怎樣=.=...哼哼...
我真的已經忘記我曾經在網誌上面貼過
現在我已經把該文章移除
因為還連絡不到他沒辦法跟他道歉
請問:
1.這樣有成立罪名嗎?
2.我願意跟他當面道歉,但想請問他如果要求賠償,怎樣是合理的呢?
你發表的文字可以構成加重毀謗罪,不過這個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該要在知悉被毀謗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所以,你應該注意一下對方什麼時候看到你的Po文的。 另外,民事部分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同樣是從對方知悉之時點起算。
謝謝您!
因為他也沒有說明他是哪時候看到的
而且應該也沒有直接證據說他是哪時候看到的(這個應該是他說了算?)
另外我詢問過其他人
也有人說"自私"兩個字是主觀的認定
請問真的有嚴重到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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