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晴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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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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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某人民團體協會會任方案人員,
現因向政府機關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因前手於方案核銷前離職,
現以協會提供之會員簽章之收領據作成核銷單據核銷,
因未全程參與方案執行,
無法察查該收領據之真偽,
逕予呈報政府機關核銷並核覆在案,
其中協會理事某乙,
依職權及章程有審議經費、計劃執行情形,
且已知該核銷領據有部份係偽冒簽名之單據,
惟未依職權於犯罪行為(偽造文書、不實核銷)發生時為制止及糾正之行為,
默許該犯罪行為之發生,
並於政府機關核定撥補該計劃經費時,
(該溢領經費均入帳於該協會帳戶)
請問:
1.某甲未有冒簽領據,惟事後知悉協會提供之領據有部份確係偽冒簽名,在不知情當時逕予向政府機關申請經費,是否有偽造文書、不實核銷之虞?
2.該經費業已於近期核定,是否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撤銷該計畫,繳回經費,使係爭偽造領據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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