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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的法律問題

  • 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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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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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關於爭取緩刑與撤銷緩刑的實務問題。時間軸如下: A案: 判刑6個月,緩刑2年 B案: 犯罪行為發生在「A案的緩刑期間內」,但B案的調查、起訴與宣判,都落在A案緩刑結束之後。 想請教: 1. A案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2. B案這樣犯罪行為發生在緩刑內但起訴調查與宣判都是緩刑執行完畢是否可爭取緩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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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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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不論係緩刑應撤銷抑或得撤銷之規定要件,均須在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刑、拘役抑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方能撤銷,倘緩刑一經撤銷,即須執行原法院判決之刑度,此部分需要再接到緩刑撤銷裁定時,提出抗告爭取;再者,緩刑期間一過,該罪宣告之刑罰失去效力(等同沒有前科宣告),可以爭取緩刑,惟實務上會釐清前後罪之性質?會有一定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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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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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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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E IDa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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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