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中之無記名本票讓與問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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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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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8 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是債權讓與債權人抑或受讓與人需通知債務人,倘無,不生效力;再者,因判決書債權人非受讓人,固本件應具狀並備齊相關資料向民事執行處聲明承受執行抑或繼受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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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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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票據強制執行聲請人變更問題,經驗豐富
1、無記名本票採交付轉讓,新執票人取得票據權利後,執行程序中之聲請人地位並非當然隨之移轉,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承受執行程序,否則執行名義上之權利人與實際票據權利人不一致,易生執行異議爭議。另外,本票債權的讓與也需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2、原執票人與新執票人簽署讓渡同意書僅為票據轉讓之證明,尚不足以直接變更執行案件當事人,仍須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承受執行之聲請,並檢附本票正本、讓渡同意書等權利移轉證明文件,由執行法院審查後裁定准予變更聲請人(債權人)。
3、建議儘速備妥本票、背書或交付證明、讓渡同意書等資料,向原強制執行案件承辦股具狀聲請「聲明承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債務人,以確保執行程序繼續進行且權利歸屬明確,避免因程序瑕疵遭債務人聲明異議而拖延受償時程。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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