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牌司機被捲入詐騙車手

- 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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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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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友平時是白牌司機,之前在小吃部上班下班兼職白牌! 店裡有個熟客常來也常搭車,後來那個熟客(主嫌)居然去當詐騙 偽照地檢署假關防、檢察官職名章、銀行、監察院文書 賣土地詐騙。 男友不知情!在他犯罪那一年搭車大多是從家裡到遊藝場或走酒店來回 在他被抓獲前半年男友早以沒什麼載他跟聯繫。都別人載或他自己搭大眾交通 因為他後來也一直在借錢或欠車資!且男友換油電以後覺得跑高速不太划算 後來聽人家說他犯了詐騙案子被捕,共同認識的熟客a被傳喚, 跟另一個也常載他並且有金錢借貸關係(b)跟a 就找男友說警方在找男友 叫男友自己去報到,我們叫他等警察傳喚再去!熟客a被傳喚第二次後 警察就打電話來了,去做筆錄,警察提供的照片詢問男友一個都不認識。 現在有幾個麻煩的地方 1 因為很久沒載主嫌對話早已刪除,剩下每天跑車載誰上下車分享位子給女友報備的line對話證明。也有提到主嫌欠車資、跟公里數現在好像不划算、等對話內容(有提供給警方) 對話都載主嫌從家裡到遊藝場或者走酒店(小吃部)就回家,主嫌都搭來回居多,有時候自己搭客運下來南部在叫車。(都有line分享定位報備紀錄以及車資是正常車資對話) 2因為主嫌之前常常去欠車資之後說那天要跟人家借拿錢,男友那時候要討車資所以問了一句錢拿到了嗎?拿到要跟他要車資,警方當時有男友對話截圖為何有這句話。 3 我才是車主警察卻從來沒問過我,a跟b很要好,b是男友弟弟的好友 他跟主嫌有私下借貸關係跟都知道主嫌什麼時候有錢,他就會說他載,主嫌沒錢在丟給男友載居多(他卻從頭到尾都沒有被傳喚)且當初說警察在找男友也是a跟b口頭上說,我們覺得怪怪的才決定等警察傳喚再去。不知道是不是a為了撇清b所以都推給男友說只有他在載。 4男友帳戶資金也沒有大量資金(是否能當證明?) 5因為男友是群組白牌跟接熟客並沒有正常計程車派車系統??有去考職業司機只是後來會小吃部幫忙工作就沒有去正式加入計程車。 現在發了開庭通知跟新聞有提到男友,有曾詢問律師他說很不利 這樣開庭勝算大嗎?還有什麼地方能補充證明男友真的是無辜的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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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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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男友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男友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其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再者,倘要證明您男友非共犯亦或幫助犯,需釐清對方向司法警察供述內容為何?有無證據可以佐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男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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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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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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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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