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手頭困難租金拖欠一個月,房東要求4天後搬離

-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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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26 01:57 最後編輯日期:115-10-26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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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地方是一個月9500,管理費1000,我入住時繳納19000的押金(押金兩個月),原本9月份要給的9500房租因為9月份手頭困難,於是那個月的房租10/5號才繳納,可是這樣變成10月份繳不出來了,有想跟房東商談我們每個月依然會繳納租金,但希望10月份的可以到明年2月領年終在繳納或是先用押金扣),房東不同意,後來房東一下要求10月底繳納,結果因為一點狀況又突然往前移到10/25號繳納,但我們真的沒辦法繳出來,於是一直不斷跟房東協商,可是房東在今天凌晨告知我們10/30搬走,並且把管理費和水電費繳完,會退押金給我們,但租約上寫其中一方要解約要提前30天告知,否則要給違約金,可是房東沒有這樣做,我們可以要求違約金,然後抵銷這個月房租嗎(因為我查到網路上內政部規定租客欠兩個月房租房東經催告才可要求搬離),但我們目前依然只欠一個月的租金而已
然後因為我用台電app改變用電戶名為了方便知道那是我的帳單好方便繳納,房東一直說我沒有在更改前提前告知他所以違反刑法,但後面台電寄通知給房東後,房東發現了,但我們也有告知原因,房東有回了解,但今天房東一直說我違反刑法(類似要告我),可是我打去台電客服問,他們是說房客這樣不違反規定,那可以怎麼自保,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了,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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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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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租賃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依民法規定及內政部版租賃契約範本,房客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房東經催告仍未繳納才能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房屋,您目前僅欠1個月租金,房東片面要求4天內搬離且未依約提前30天通知,已屬違約。
2、房東違反契約終止條款約定,您可主張其應負違約金責任,並得與欠繳租金互相抵銷,另押金本為擔保租金及損害賠償,房東不得無故扣留。
3、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給房東,載明其違約情事、主張抵銷及要求返還押金,同時保留協商紀錄;至於台電改戶名部分,依台電回覆確認不違反相關規定,房東以刑法恫嚇顯無理由,若對方持續騷擾或不當催討,可另行蒐證處理。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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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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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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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2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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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就違約金有無約定?再者,房東認為您有觸犯刑法犯行係和要件?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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