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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發表事實言論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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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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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於網路論壇發表"遇到超黑心機車行"的文章,現在店家要告我妨礙名譽

    但我於文 ... (恕刪)

     基本上商家之品質良莠,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如台端據以為評論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屬實,或有證 據使台端有相當理由確信為評論依據之事實屬實,而為適當之評論,自不構成妨礙名譽之刑責。

    此外,妨害名譽罪不以直接明確指出被害人為必要,如依台端文章內容得特定某店家,致該店家老闆名譽受損,且台端如無證據證明評論所依據之事實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評論依據之事實屬實,該店家自得提告,且台端有構成妨礙名譽刑責之可能。

    故,請台端妥善準備證據以證明台端所述屬實,或台端確信所述內屬實。

     

  • 林岡輝律師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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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3 21:21 最後編輯日期:101-12-1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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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餘更詳細之說明,可參考下列文章:

    正義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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