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本人12月初因個人因素搬離與妻子及其妹共居處,次日返回拿取剩於的私人物品及證件。
妻子妹妹卻故意不理會不開門,因需證件!有急迫性,本人竟而借用了鄰居陽台進入屋內
當下其妹拒絕本人拿取任何屬於本人之物品且揚言丟棄!也阻擋本人探望小孩。
隨後也報警,警方到場說明了源由,因其妹為房屋合法持有人!
本人被警方告知無屋主同意,沒有拿取任何物品及探望小孩權利。
想詢問律師,短期內如何才能拿取本人物品及探望小孩? 警方講的是確實嗎?
1.個人物品可以考慮提出侵占告訴 2.子女會面交往 可以先向社會局反應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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