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的肇事逃逸
- 王耀星 (Eric)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6-08 12:54
- 文章人氣:656
- 個人積分:736
- 律師評價:97 │ 律師證號:89臺檢證字第4623號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 黃毓棋 (黃毓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6-08 17:43
- 文章人氣:755
- 個人積分:44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028號
-
一、你所謂的「上法院」,是指收到「地檢署」傳票?還是「法院」傳票?這差很多,前者代表還不一定會被起訴,後者代表已經被起訴了。二、「肇事逃逸罪」之行為人要對於自己「肇事致人死傷」有所認識(知道),才會構成犯罪。依你所述,對方騎乘腳踏車、行為人駕駛貨車、擦撞部位在貨車後方、擦撞程度不大(?)等,有機會被認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肇事致人死傷」這件事。三、本罪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也就是六個月起跳,除了日後法官有諭知「緩刑」外,都會有案底(前科)。四、建議能力許可的話,找個律師辯護吧!五、以上,謹供參考!
- 育誠法律事務所(台南)~黃毓棋律師~(06)213-0195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