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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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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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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一般而言,如果有其他平和手段或法律途徑可以為之,而竟不尊重他人之住居安全及隱私,未經同意即強行進入住所者,法院還是會認定有刑法第306 條之適用。

    本件應有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之問題,尚請自行參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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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7 14:37 最後編輯日期:102-03-1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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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經同意進入住所,即是「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