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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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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4:14 
  • 文章人氣:431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自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至於是否公證或以使用印鑑章等方式來確定簽署人,主要用意還是在於日後要在法律上請求,而遭對方否認有簽具協議時,能夠較容易舉證,甚至根本來說可以預防對方否認簽署,使嗣後請求時較容易,寧可事前麻煩些,事後才能更有保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