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判義務勞役80個小時,因為暑假要回花蓮,所以我跟觀護人說,但是他態度強硬說,沒辦法,除非是你以後都不回金門,才會讓你轉到花蓮地檢署,可是我看那一張單子上有寫,你願意勞役的地方?所以是可以選擇回花蓮嗎?還是就是他說的沒辦法,除非你要回花蓮...都不在還金門,我覺得他的態度很傲慢,感覺我就很應該配合他一樣,犯錯就沒有人權嗎?是否都不能做選擇?
可以試看看聲請執行移轉管轄 不過當然要檢察官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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