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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到場申辯時,得否委任律師偕同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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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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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依法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為確實瞭解事實真相,使懲戒處分得以公正允當,對於案情複雜、情節重大或事實有待明瞭之案件,必要時會通知被付懲戒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申辯(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參照),給予被付懲戒人言詞申辯及陳述之機會;另該會於88年12月17日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後段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時,被付懲戒人亦得委任律師一人偕同到場陳述意見,以充分保障公務員之權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