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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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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2 01:02 
  • 文章人氣:261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既然已採取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表示對方已經開始在留存證據,建議您最好還是以存證信函方式回覆,建議您應攜帶收到的存證信函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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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0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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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 │ 律師證號:89臺檢證字第4623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不隨意回覆才是上策!輕易回覆僅是徒留不利自己之證據罷了!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