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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酒駕被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請問這樣還能審驗通過計程車的執業登記書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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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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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判決罪行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
    二、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
    三、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
    四、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
    五、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六、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酒駕是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並不在上述條文限制範圍內,何況前案乃是緩起訴結案,並不是判決罪行確定,應沒有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情形。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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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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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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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後來有人回覆您了嗎? 我也有同樣的問題

  • Andy 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