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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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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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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