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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妨礙風化

  •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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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7 22:58 最後編輯日期:102-07-08 01:20
  • 文章人氣:2532
  • 個人積分:8
  •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因在網路上轉貼未成年少女的的情色圖片被婦幼警察隊通知要到案說明作筆錄,本人也第一時間去配合調查,我也坦承有轉貼,現在警察先生要我等傳票
    因為本人國中畢業就去大陸讀書,家庭也都移居大陸,而且那篇我是在大陸轉載
    我真的很後悔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剛回台灣一個月就被警察抓到了 我已經24歲了
    本人沒有前科 家人在大陸經商又失敗....

    我又不想讓家裡人為我擔心

    請問我這樣會被判刑嗎? 聽警察先生說有可能緩起訴

    警察先生說現在要等法院傳傳票 請我我現在該怎麼辦?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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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8 10:23 
  • 文章人氣:354
  • 個人積分:742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Frank您好,

    一、您的行為可能觸犯可能觸犯了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請謹慎為之,避免留下案底。

    二、因為網路警察可能已經釣魚很久,證據確鑿。且您到警局說明時沒有請律師,做無罪答辯的機會已經不大。

    三、現在的情形,可以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您並沒有前科,且有極高意願配合檢察官的調查,願意捐助相當款項做公益服務等,以換取緩起訴或認罪協商的機會。倘若有撰寫書狀的必要,亦可委託本所協助。

    四、倘若委託律師,可以要求將傳票等法院文書均送至律師事務所,家人則不會知悉。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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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8 12:18 
  • 文章人氣:356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散布、播送或販賣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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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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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9 16:38 
  • 文章人氣:368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轉載圖片還是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所規定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犯罪行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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