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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專有部份連結逃生通道

  • Jorda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7-23 10:06 
  • 文章人氣:1029
  • 個人積分:2
  • 請問律師:因我的住所是位於大廈的一樓,於住家內有約定專有部份(庭院)設有人孔蓋通至地下室一樓停車場作為逃生之用。

    管委會以安全為由,在未通知之情況下,不定期於地下室的逃生梯開啟人孔蓋檢查.....

    想請問:

    1. 管委會執行上述檢查前有否通知住戶之義務??(其實我方根本不會拒絕)

    2. 如無通知之義務徑行檢查有否侵犯人權??

    3. 如有通知之義務時,仍拒不通知,刑法入侵住宅之"無故"客題是否准用??

    4. 如以上的結果是沒有義務通知,也不侵犯人權,也沒入侵問題.......那該如何保障住戶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