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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一個月離職薪資如何算

  • 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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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1 19:19 最後編輯日期:102-09-0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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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7月3日任職  8月5號領薪時

    雇主扣除我1.2號那兩天薪資  當然也沒有全勤金  這理所當然

    現在來了

    因家突然有事所以在8月26日當天做完離職

    雇主發薪時卻只給我工作天數的錢 也就是六日放假的錢等於不算

    等於變成做幾天領幾天  這樣是否已經違法

    謝謝

    (公司月薪制)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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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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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情形,雇主所為可能業已違法,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員工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按日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換言之,所謂月薪資本質上是包含了例假日的薪資在內,若在離職時將例假日的天數加以排除而未給付薪資,應屬違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