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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駐店管理

  • 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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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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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4條(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總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本店是在民國78年前開立的 那是要聘還是不用呢 麻煩法律專家幫我們解惑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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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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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您的提問來說,78年12月31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雖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28條第1項駐店管理之限制。但由上開條文之文義解釋可知,符合第104條規定之藥商,仍應聘請有專任管理之藥師,只是不需駐店管理。而所謂駐店管理,是指藥師駐於店內,依法執行藥師業務。而所謂專任管理,是在辦公時間內全部在該藥商服務。所以如店內無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或雖有聘請,但在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服務時間以外,不得販售甲類成藥,始符合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