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條(駐店管理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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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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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您的提問來說,78年12月31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雖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28條第1項駐店管理之限制。但由上開條文之文義解釋可知,符合第104條規定之藥商,仍應聘請有專任管理之藥師,只是不需駐店管理。而所謂駐店管理,是指藥師駐於店內,依法執行藥師業務。而所謂專任管理,是在辦公時間內全部在該藥商服務。所以如店內無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或雖有聘請,但在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服務時間以外,不得販售甲類成藥,始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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