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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與連續上班天數限制

  • ?本直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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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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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今年叫員工多簽立一張同意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勞雇約定書。
    今天員工因特殊狀況以跟同事調假、調班的方式去休假。
    在單月總時數不變沒有超時的情形下連休六日,再連上十四日班。
    公司卻以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及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為由不同意。
    員工質疑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明訂已排除第三十及三十六條的限制。
    公司後來卻以在那張同意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勞雇約定書上的第六項反駁!

    第六項:例假及休假
    乙方(員工)同意甲方(公司)將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排定於班表中。
    (依人事行政局規定之),惟2週仍至少應有例假日2日。

    員工質疑公司在作另行約定工作時間時。因第八十四條之一已排除第三十條之一
    第三項的限制。約定書的第六項是在排除限制的情況下公司還願意給予員工的福
    利。但員工應有放棄享受此福利的權力!
    公司最後卻以就算簽訂同意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約定書,但連續上班十四日也是會
    被勞檢所罰款(意指就算同意第八十四條也不能連續上班十四日!)為由不同意!

    問題一、
    公司沒有明訂限制員工調假及調班的相關規定,只要按照正常申請程序即可。
    在已簽訂第八十四條之一的約定書為前題,員工自行排班連續休假七日,連續
    上班十四日。1.勞檢所是否真的有相關法條可以限制開罰?2.公司是否有權力
    在沒有明文規定下,且按照正常程序申請,並無違反勞基法及影響公司正常營
    運和上班狀況下對員工限制排班?

    問題二、
    在與公司簽立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中,公司願意將已被排除的福利給予員工
    。第六項:乙方同意甲方將例假(注一)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注二)日排
    定於班表中。
    那是否代表公司正常的排班,作六日休二日。即只達到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休
    息與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休息的"例假"標準而已!而未達到"休假"的標準?是否
    可再向公司要求未給予的休假天數或換算成加班費?
    注一: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注二: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