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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

  • v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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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4 21:04 
  • 文章人氣:855
  • 個人積分:10
  • 於民國96年5月因刑事問題與敝人簽訂一只調解書,內容為須按月支付一定之金額,若延遲給付總額達兩期之總額時,得視全部到期,敝人可請求對方自發生提前到期事由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延遲利息,對方一開始有支付,到97年8月後就停止,我於102年8月才向法院申請執行命令扣對方薪資1/3.
    敝人的問題為,在這期間無申請債權憑證.
    1.是否已超過5年之期限,對方已不用於利息部分作償還,只需還剩餘之本金.
    2.對方可否提出期限已過,強制無效之申請,以致敝人無法從其薪資扣其1/3或其財產如帳戶存款或房產.
    3.敝人是否有其方法扣期財產如帳戶存款或房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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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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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本金的部分消滅時效期間應為15年,利息部分則是5年。
    2.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從而債務人對此自不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3.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超過5年才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以聲請強制執行日回算5年之利息,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至於超過5年以上部分則已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舉例來講,如果利息起算日是96.1.1,而在102.1.10才聲請強制執行,則仍得請求自97.1.11開始計算之利息,96.1.1~97.1.10部分之利息即已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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