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自由的訂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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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6 21:25 最後編輯日期:102-10-0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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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就您的部分應不會構成任何強暴、脅迫之行為,故基本上不致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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