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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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1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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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如果在法律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受害人最後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則可持該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不動產、汽車等)或所得來源(存款或薪資等)。
其次,並不會因債務人已經先行脫產而有一時無法強制執行取償之情形,而構成法律上不用還款之狀況,白話來講...那只是賴帳,不是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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