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寄存證信函要診療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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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8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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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7條第四款規定(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屬於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故依您所述情形,相關費用恐已罹於消滅時效,若係如此則您可主張消滅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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