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報受償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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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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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債權人之前有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公司的3分之1薪資,現在債務人已離職
現在法院要我陳報受償情形...問題
1.債務人要付我30萬元,之前是每個用要付我1萬元,可是債務人從100年4月21日就沒付給我,還剩20萬沒給,當時和解書是寫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是什麼意思?
2.執行費用1600元跟督促承續費用333元,這樣利息要如何算??如101年5月10日扣押薪資11441這樣利息是多少??
3.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記算之利息
4.陳報狀要怎麼寫??
ps.很急,法院要我守到文7日內補正,所以拜陀律師們能幫幫我,非常感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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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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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陳報受償情形,主要是向法院陳報全部受償金額及其受償後剩餘之債權金額(本金剩多少、利息自何時起算)。
原則上就強制執行收回之金額應先抵充執行費,次充利息,再充原本,並依受償日期分別依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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