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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產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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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3 15:16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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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1:女工妊娠分娩或流產時雇主應如何給假?
    解答:女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給予產假四星期。

    問題2: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解答: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問題3: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
    解答:得請病假。

    問題4: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終止勞動契約
    解答:不可以,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5: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解答:不可以,產假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獎金自應照發。

    問題6:計件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給?
    解答: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問題7:產假期間女工可否提前上班?
    解答:不可以。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

    問題8:產假是否可分開請?
    解答: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問題9:產假是否含例假日?
    解答: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按產假之規定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