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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如何向法院辦理繼承在台親屬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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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09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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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管轄法院: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為繼承表示。

     
    2 應備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