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提起期限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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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2-30 08:24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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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至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因此,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 分時,可依訴願法第4、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 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違法或不當之處分。又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如係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前項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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