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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標準,寄信?!

  • 小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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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3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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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問假是標準的時間到底為何 初犯  1年2個月是要服刑 2分之1,3分之2 大家都有不太一定的點? 如果剛進去的受刑人,女友寄信他們可收到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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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3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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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故若為初犯,則其刑期經執行逾二分之一,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予假釋出獄。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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