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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早發薪,員工領薪當日未完成工作,公司是否可要求收回並重新發薪

  •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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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6 00:04 最後編輯日期:103-07-2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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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大人們好:

    我是跟人租騎樓賣現切水果的小攤販,原都只有我一人經營。

    約4月27日起開始聘用一名兼職人員

    5月將這名兼職轉為正職,並且替她投保勞健保。

    這段期間不斷有顧客客訴該名員工服務態度不佳,公司也多次溝通卻還是不見明顯改善,因此想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以及違反工作規則來解聘,於是7/22告知該員工7/23要相約該員工住家附近約談(因7/22氣象報告公佈因颱風不上班上課,公司考量員工交通安危放颱風假,但前提已有事要向員工面談,因此由公司驅車前往員工住家附近面談),但因員工曾搬家過,公司請員工傳住家地址給公司,也明確告知並不是要進入員工家裡,是要找尋附近餐廳好坐下面談,7/23公司依然沒收到員工住家地址,電話簡訊聯繫不接也不回,直至晚間九點多才以簡訊告知自己晚間七點起床九點多才剛用完餐回到家,公司認為雖然是颱風假,但公司還是有給付這天薪資,且有提前告知面談,也擔心員工出門安危並願意由公司主動前往面談,于情于理公司已儘量做到人性化處理,員工卻是幾句話作為理由,公司也無多作回應,只回了解,明早說。

    7/24上班公司就約該員工面談,告知因審核這段期間員工服務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並且當初轉正職時公司就有告知過公司是想培養一名店長,但員工表現不斷遭客訴讓公司決定將終止聘用。

    但因考量該員工家庭環境與經濟壓力,公司只要求同事一場大家好聚好散,請該員工將7/24這天工作好好做完,而7/25~7/31公司贊助這一個禮拜的薪資,讓員工可以安心的找尋下一份工作

    7/24該員工中午回家休息後傳了一封訊息說因住家停電要請下半天的假,讓公司計算請的這半天有多少錢要還公司。

    公司重新審核後,認為員工已違反當日口頭約定要將工作做完之約定,並且重新計算到7/24日前該名員工只有實際服務18天整又6.5個小時(共150.5小時)。而7/24因該員工臨時請假原因,也確實影響到公司當天與隔天的工作進度。

    因此公司是否可以討回原薪與贊助的薪資,重新以該員工實際工時下去計算時薪與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