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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何時開始算起?

  •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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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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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去年10/24 收到法院的判決書,而且十天內雙方也都無人上訴,所以在去年11月底的時後,就收到法院寄來的執行傳票命令,上面有寫應到日期為12/12,當天也去繳了罰鍰,但是因為被判緩起訴與罰緩,所以想請問緩起訴正確是從何時算起? 另外緩起訴年限如已經到期,會再收到法院通知嗎?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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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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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緩刑期間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另依您所情形若該判決並非不得聲明不服之判決,乃因超逾法定期間而不得聲明不服,是該判決應於法定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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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皇樺 (江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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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8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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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依您所述,應該是緩刑及罰金,但緩刑期間不必先繳納罰金,怎麼會先繳納罰金?這部分最好向書記官確認。

          2.一般來說緩起訴期間是從判決確定,本案是上訴期間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