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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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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1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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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勞基法第59條係以原領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損失,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如依前述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原有薪資則係勞工保險條例之用語,依法條文義即指原來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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