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因之前跟女友交往將家中原本要送給媽媽當生日禮物的一個名牌包借給對方用後來因故分手想向對方討回名牌包但對方硬說是我要送給她的 所以不想歸還當時買包包因為在國外 所以有登記我的名字有姓名跟包包型號單據也有刷卡發票留存想請問用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的法律途徑可以要得回來嗎???
PS: 當時購買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親的生日 所以當時是要送給母親的
請問律師可否用此說法來請求返還所有人
還有請求返還 有多久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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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函終止您與前女友之包包使用借貸關係。再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我方就主張是使用 請問律師可否用此說法來請求返還所有人 還有請求返還 有多久期限呢???
我方就主張是使用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函終止您與前女友之包包使用 請問律師可否用此說法來請求返還所有人 還有請求返還 有多久期限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函終止您與前女友之包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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