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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

  • C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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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8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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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有偷看前任日記然後他很生氣

    狀況是 他日記放房間桌上 然後我有鑰匙

    他有跟我說日記在哪裡 也不希望我看

    後來我還是看了

    日記是普通的書 打開就可以看到內容

    沒有什麼開拆方法或封緘

    請問這樣會成立妨害秘密罪嗎? 是不是不符合構成要件?

    如果有 可能刑責是多少呢? 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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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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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所謂以「開拆以外之方法」,似應該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必須行為人使用偷窺的方法,要與「開拆」的方法有相類似的情形,像存放在加鎖的木箱內或者抽屜中,開鎖以後才能偷看。只放在桌上讓人隨便就可以看到的,似難以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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