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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恐嚇罪想和解

  • 小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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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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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幾天我去警局做筆錄,要告對方恐嚇罪,警察約談對方後,對方有向我悔改,且釋出善意,現在我想和解,原諒對方,可是因為恐嚇罪是公訴罪,好像還是會移送地檢署,上法院去,請問我若在警局跟他和解後,去地檢署跟法院要如何說,才能讓對方沒有前科,也請教一下被告那方要如何跟檢察官及法官說,才會沒事。我只希望雙方可以和平落幕,儘快處理圓滿,謝謝。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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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00:4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2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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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既然您有意原諒對方,則若確實達成和解後:

    1.於地檢署開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表達已達成和解且願意原諒被害人,請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分。

    2.若檢察官依然起訴,則在法院開庭時,仍向法官陳述上開意旨,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

    3.緩起訴緩刑期滿後,被告均無前科

    4.被告要爭取緩起訴緩刑除承認犯罪外,重點是要表達有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佳)。

    以上見解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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