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宜已與對方討論後,想請問律師離婚協議書中如下兩點,是否會有其他問題? 應該如何修正???
1.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1名,約定歸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此未成年子女日後所產生之費用皆由女方負責。
2. 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後,皆不需要支付對方扶養費及贍養費。
您好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即便你們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由女方負擔男方不用負擔
未成年子女日後還是可以請求未任監護權之一方負擔其應負擔的扶養費用
回覆 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您好 鄭律師:
因監護權給女方所以訂定的這些條約,若女方放棄監護權,我這邊也可以全權負擔小孩的扶養費不需女方負責。因為這是討論後的結果,女方要監護權並也答應了此條款,那我要怎麼樣才能保障我的權利呢? 總不能日後難看時,來討大筆的吧? 要怎麼修正條約才適合?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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