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有漏水現象,但管委會只願出一半修繕費用,要修還要先簽分攤費用約定書,我認為這樣不合理,目前區權會還沒有定分攤比例的規約,想請問 :
1.若我堅持應由管委會全額支出,管委會不理或拖延,我能怎麼作?2.若年底區權會管委會提出此議題,並要頂樓住戶分擔特定比例的費用,此規約合法嗎? 我是否能透過甚麼途徑,將此不合比例原則的規約向法院申請撤銷呢?
3.若與管委會無共識,我可自行雇工修繕後,打官司請管委會支出費用嗎? 一般這樣的官司費用大約是多少呢?謝謝回覆!
黃先生
您好:
1.由於頂樓平台所公共區域,除非漏水原因是您造成;否則依法應由大樓公共基金或所有住戶按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故管委會的行為顯然與法不合。
2.若管委會決議如此,則可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謝謝回覆,補充說明,
分攤約定書有提及暫時各付50%,待告建商官司定案,或區權會定分攤比例規約後,再依照比例退或補上金額.想請教,若我簽了,到時區權會定下各付50%的費用,我仍可以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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