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再問個問題!
如果我 手掌觸碰到女對方胸部,(只有放上去,沒做任何搓或揉),(沒預謀),臨時搭訕,一時的愚蠢下手,之後對方閃開尖叫,於是我嚇到,徒步跑回現住地,(因在我住處附近,無交通工具),這樣我需要被關嗎!?如果對方提告,我事情會被加重嗎!?做完筆錄時,警方跟我說我的事情不會很重,那請問會是只有以罰款為處分而已嗎!?請問會被罰多少之間
如果會,我有可能會被判多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您所述,您係乘人不及抗拒極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可能構成上開罪名。而上開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須被害人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其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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