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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主管離職遭刁難

  • l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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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3 00:44 
  • 文章人氣:669
  • 個人積分:18
  • 您好,我想請問

    公司報到時有簽約一年,合約內容大概是:未滿一年需付教育訓練費用及雇主要求員工離職需30日前告知

    但勞基法規定是未滿一年10日前提出,這樣公司是否違法反勞基法?我跟主管說做到15號跟人資拿離職單上卻寫離職生效日是27號,強迫我曠職並扣錢。離職單上有註明需付教育訓練費用但也未告知費用總數就要我簽?

    人資說要我先簽離職單,要主管簽字離職生效後才會算違約金給我,這樣合理嗎?

    請問是否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