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想要請教,關於終止收養的事項本身是被收養人,因為生母希望我可以恢復母女關係,已經跟養父母討論好了,我們雙方都同意辦理終止收養,前幾天去法院問,法院請我填寫"終止收養聲狀書",並且準備"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並等法院通知開庭。今天上網爬文發現有"合意終止收養"的方式,請問若沒有發生法律上爭議事件,是否可單純使用"合意終止收養",是否時效性比較有效率,那我應該如處理?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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