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騙加入鴻森事業
- 力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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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17 08:55 最後編輯日期:101-08-1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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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寫可以嗎
敬啟者:
貴公司推銷員楊佳銘於 民國101年6月14日 ,在台北市承德路一段的肯德基,向本人推銷貴公司-傳銷、門號代辦,入會費用共計新台幣伍佰圓整,以及遠傳電信參玖捌、威寶電信參玖陸兩個門號,本人確切繳交新台幣伍佰圓整,以及身分證、健保卡雙證件影本,在當下貴公司推銷員楊佳銘有要簽下貴公司合約的壓力,本人確切的簽下了貴公司的合約,但本人並沒簽下兩電信公司(遠傳、威寶電信)的合約,想說此合約應該不成立,兩周後電信公司竟然打家電來詢問,當時電話不是我接的,直到電信公司的帳單來了,本人才知道當時的合約有成立,我覺得自己被貴公司推銷員索強迫推銷並入會,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故本人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即向貴公司提出退會以及向兩間電信公司解約之訴求,並以存證信函告知,請盡速通知本人前往辦理事宜,否則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解決,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存證信函要幾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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