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開庭是審理程序,有傳證人到庭
結果證人說我朋友在事情發生之後有找他有發生爭執
所以他會害怕之類等語
因原本是還要等聲請證據後進行辯論程序
結果審判長就說把我朋友羈押
因為在佶問證人時 證人說他不希望我朋友在場
所以我朋友今天連解釋的機會都沒有
後來律師說被告若是因為要等證據辯論而羈押我朋友
那就放棄聲請證據可以現在直接辯論
結果審判長就說他決定了 就是羈押
我想請問
現在下一步要怎麼幫我朋友比較好?
羈押是一次就是最少兩個月嗎?還是最多兩個月?有沒有可能羈押幾天而已?
有辦法交保嗎?最快多久能以辦理交保??
麻煩給予指教 謝謝!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