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約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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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3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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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即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因此若是在室內,您係管理權人,若是在公寓大廈共有部分、或約定共用部之設備,管理權人應為管理委員會。因此自動灑水頭若在室內,屬為住戶獨自使用的,住戶即為管理權人,理論上故障都是屬於住戶自己負責。但若住戶規約有特別的明訂,此部分故障修繕屬於管委會基金負責支出,否則均屬專有負責。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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