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人在打損害賠償官司
一審已鑑定完畢
鑑定金額有三家廠商報價
鑑定人選定報價最低的那家
我是受害的一方 當然不願意
法官開庭時也問鑑定人有沒有一定以報價最低的廠商為主
鑑定人也說沒有一定 全看使用材料數量及技術而言
報價最低那家公司報價單上沒寫工程地點
沒聯絡人 有蓋公司大小章
其中一項金額還加錯
我想下次開庭時爭執這份報價單的格式不完備及錯誤
請問律師
有哪些民法條文可以派上用場
或是開庭時我應該怎麼說 ?
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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