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探視前沒電話聯絡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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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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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你前妻只是用一個比較容易舉證的方式來證明他有先聯絡而已。
二、探視的部分如果你不同意而且符合法官說的探視方法的話可以回LINE給她。
三、探視權與監護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這個部分可以的話要儘可能的讓她探視。因為不給探視而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聲請改定探視方法的案件有之,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可參考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
四、在探視的案件裡面,法官也會參酌社會訪視報告。曾有社工在訪視報告中直指其中一方[ 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涵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裁定[ 本院依職權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派員訪視聲請人結果略以…而相對人有阻止聲請人探視之情況,亦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這個供你參考。
五、父母雖然離婚了,雖然處得不愉快,但是小孩是無辜的,可以的話在探視上多給小孩一點空間,越小的小孩越需要媽媽的探視,請三思。
六、忠言逆耳,我講的都有憑有據,希望你能了解。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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