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律師專欄 > 偽鈔找零騙真鈔 判刑3年8月

偽鈔找零騙真鈔 判刑3年8月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16 12:19 
  • 文章人氣:738
  • 個人積分:7286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彰化縣男子劉上銘,去年為貪圖小利,拿了5張千元偽鈔,開車到苗栗、新竹的檳榔攤及超商,沿路購買檳榔或香菸找零後,將偽鈔換真鈔。最高法院痛斥劉男素行不佳,曾擔任詐騙集團被逮,卻不知悔改又行騙,昨依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將劉判刑3年8月確定。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9C%B0%E6%96%B9%E6%8E%83%E6%8F%8F-%E5%81%BD%E9%88%94%E6%89%BE%E9%9B%B6%E9%A8%99%E7%9C%9F%E9%88%94-%E5%88%A4%E5%88%913%E5%B9%B48%E6%9C%88-215006452.html

     

    作者(林偉信)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1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96條定有:「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被告劉男因行使系爭貨幣時,明知該紙幣係為偽造,而非屬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方行使者,因而觸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